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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统填写参见变更备案,提交后备案专员进行初审及后续引导,并安排提交管局审核,管局审核通过即生效。 父主题: 变更类FAQ
提示“用于备案的资源已达最大使用次数”怎么办 如果系统提示“您用于备案的资源已达最大使用次数”,说明当前云产品已经用于其他网站或APP成功备案,且备案次数已达上限,不可以再用于其他网站备案。请更换其他未达到上限的云资源或资源生成的授权码进行备案。 如果资源不足,请重新购买。
网站若涉及商品或服务的在线平台或第三方卖方网站,需获得工商许可证。您需在非经营性备案通过通信管理局审核,获得备案号后,再自行到当地相关部门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。 父主题: 备案信息填写FAQ
如果您使用的是华为云服务器,请在华为云备案系统提交备案申请;如果使用的是其他服务器提供商的服务器,请在其他服务器提供商处提交备案申请。 父主题: 备案基础
备案成功后,网站首页底部中间位置需要放置备案号,并按要求链接至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,具体详情请参考标明备案号规则。 使用华为云企业门户服务,在网站底部添加网站备案号及链接具体操作步骤请参考:多终端独立版或多终端自适应版。
输入的信息(手机号码、证件号码后6位)与备案申请中提交的信息不一致,系统匹配不到对应的订单。 【处理方法】 请仔细核对收到的6位短信验证码。 请登录华为云备案系统,仔细核对备案订单信息中填写的手机号、证件号码。
对于增加备案信息的类型,在您填写备案信息的过程中,系统会自动判断备案类型,您无需自己选择。 对于变更和删除备案信息的类型,在华为云完成备案后,可以看到相应的入口。 首次备案 首次备案即同时新增主体和互联网信息服务,包括网站首次备案和APP首次备案。
华为云备案系统会根据您输入的信息自动判断您的备案类型。备案类型错误,通常是因为信息输入错误导致,如备案主办单位名称错误或证件号码错误等。
承诺人 xxx(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) xxxx年xx月xx日 上传录制的视频至备案系统。
系统支持上传的电子版格式有:jpg、png。 以下场景不符合电子版证件资料要求,无法通过备案申请: 使用图像处理软件对证件扫描件编辑、修改。 隔屏拍摄的证件。 电子营业执照,如图1所示。 图1 电子营业执照 父主题: 上传资料与真实性核验FAQ
其他表格类备案材料,可在华为云备案系统对应项下查看样例、下载模板。 已下载最新版本华为云APP。 PC端操作步骤 场景一:账号下无备案信息 在PC端登录华为云备案系统。 图1 登录备案系统 填写主体信息。 选择“地域”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网站开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实际经营地或个人常住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,详情请参见公安备案。
操作步骤 使用华为云账号登录华为云备案系统。 图2 登录备案系统 已经有备案主体了,还可以做其他 在“我的ICP备案信息”页面,单击“备案主体信息”栏的“转移备案”。 图3 转移备案 在“转移备案”页面,确认待转移的备案信息。
有以下三种情况: 如您的APP在2023年9月1日前已在分发平台上架且已完成网站备案,需在2024年3月31日(部分省份根据当地监管要求时间会有差异)前登录华为云代备案管理系统补充完善APP相关信息与材料,并通过备案主体所在省级通信管理局审核,备案期间APP可正常使用。
APP备案和网站备案的区别 APP备案指基于安卓、iOS等平台操作系统的开发的原生App,并且App后台服务使用了华为云资源时,需要通过华为云完成APP备案。 网站备案指域名解析至华为云中国内地(大陆)服务器,并且对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,需要通过华为云完成网站备案。
确保填写信息准确无误,且真实性核验通过后,勾选“我已阅读并同意《信息安全承诺书》、《协助修改备案在线服务条款》和《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承诺书》”,单击“提交初审”。 备案信息提交后,备案专员将在1-2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,并以短信及邮件形式通知审核结果。
标明备案号规则 网站首页底部标明网站备案号,且标明的网站备案号与工信部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编号一致。 网站首页底部标明的网站备案号已链接至工信部备案系统网址,且链接的工信部系统网址正确。
如果无法获取到同时包含域名、域名持有者、证件号码、证件类型信息的页面,请在域名系统中截取基本信息界面。 例如页面中仅显示域名、域名持有者信息,没有证件号码、证件类型信息,则截取包含域名、域名持有者信息的页面。
经营范围涉及宗教的,必须上传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》,且必须在系统勾选“宗教”。 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不得与应急号码重复,暂无归属地要求。 网站信息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一致。 网站名称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性质相符。 域名有效期需大于或等于3个月。
相关法条如下: 第七条: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,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》,履行备案手续。 第二十二条: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