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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置审批行业类别及批复单位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》第33令第十一条规定:拟从事新闻、出版、教育、医疗保健、药品和医疗器械、文化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服务,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,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,在履行备案手续时,还应向其住所所在省通信管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。
基础信息校验 前提条件 已确定主体证件号、华为云服务器、域名或APP名称。 准备好备案主体证件材料(原件拍照/扫描)彩色电子版(电子版证件资料要求)。 企业: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/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身份证、域名证书(视管局要求,域名证书请联系域名服务商提供)。 个人:身份证或护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