检测到您已登录华为云国际站账号,为了您更好的体验,建议您访问国际站服务网站 https://www.huaweicloud.com/intl/zh-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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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1 广东省网站标明备案号效果 如您使用的华为云企业门户服务,需在网站底部添加网站备案号及链接具体操作步骤请参考:多终端独立版或多终端自适应版。 父主题: 备案成功后
如需备案其他主体,需重新注册一个华为账号并开通华为云。 一个主体下一次只能进行一个备案订单,如其他IAM账号下有正在进行中的订单,需等待其完成后才可进行备案。 管理员创建备案权限的用户组 进入“统一身份认证服务”页面,单击右上角“创建用户组”。
驳回原因二: 收到华为云下发的空壳网站整改通知后,未在提示的整改期内完成整改,备案信息被取消接入;空壳网站被取消接入后,未及时在其他服务商接入备案,导致被工信部注销了备案号。 修改措施: 您需要放弃当前的备案订单,重新提交首次备案。具体操作请参见首次备案流程。
域名/APP名称 网站备案请填写需备案的域名,格式如:huaweicloud.com 注意: 首次备案、新增网站请先前往域名的DNS服务商处关闭解析: 如果您的域名使用的是华为云DNS,可以通过“暂停解析”停止域名解析。
方法二: 登录华为云备案系统,并单击“继续备案”。 单击“提交初审”,重新提交备案申请。 相关链接 备案短信核验 备案短信核验FAQ 父主题: 管局退回
服务器IP改变,备案信息如何处理 如您因配置升级或重新购买,华为云服务器IP发生了变化,您可以先将域名解析至新的服务器,再对备案信息中的IP信息进行变更。 系统填写参见变更备案,提交后备案专员进行初审及后续引导,并安排提交管局审核,管局审核通过即生效。 父主题: 备案流程
域名证书 若在华为云注册的域名,在域名列表页,单击域名名称,在域名信息页单击“域名证书”即可获取域名证书。具体操作如下: 打开域名列表页。 在域名列表栏,单击待下载域名的名称。 图1 域名列表 在“域名信息”详情页,单击上方栏的“域名证书”。
如在华为云注册域名,具体操作步骤请参考:域名过户。 变更备案信息与域名实名信息保持一致。
华为云备案平台支持提交政府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。 政府网站域名结构 政府网站应使用如下后缀的域名,不得使用其他后缀的域名: 中文域名:.政务 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结构为“ΔΔΔ.政务”。其中,ΔΔΔ为网站主办单位的中文机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。
如果您的备案材料已经准备完毕,请前往华为云ICP备案控制台进行备案。 个人备案材料 1. 个人备案负责人证件(必须) 个人备案对于主体负责人证件、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证件的要求: 身份 证件 中国大陆居民 居民身份证。 中国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。
2 域名实名认证信息与备案主体不一致 华为云购买的域名: 查看域名实名认证信息,检查域名实名认证信息与备案主体是否一致。如果确认不一致,请执行如下操作: 创建信息模板。 个人用户,请参见创建信息模板(个人用户)。 企业用户,请参见创建信息模板(企业用户)。
如果您的域名解析至华为云服务器,请参见新增接入。 方法二:注销当前的空壳网站,并重新备案。 不同省份的管局处理方法不同,具体请根据对应省份的管局要求修改。 相关链接 空壳主体 父主题: 备案成功后
以华为云官网为例,网站底部已添加版权所有“©2022 Huaweicloud.com 版权所有”,如图4所示。
华为账号是企业认证的,域名实名认证是个人的,应如何备案? 备案类型主要取决于您备案在个人名下还是企业名下: 若域名实名认证为个人实名认证,则只能备案在个人名下。 若需备案在企业,需要将域名过户至企业。 具体备案流程您可参考:使用APP端备案或使用PC端备案。 父主题: 账号与实名认证
对于上述存量网站或APP,华为云将会不定期进行核查,一旦发现违规从事金融活动,将直接予以注销备案号处置。
同一个主体下的其他账号能否用于备案其他主体的域名? 可以,华为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与备案主体信息可以不一致,一个主体可以有多个账号。 父主题: 账号与实名认证FAQ
如何获取“接入商资质材料” 在申请经营性备案时,可能需要您提供接入商资质材料。如需获取,请提交工单申请。备案专员在完成身份审核后,将以邮件形式反馈给您。工单提交的要求如下: 选择问题类型:备案资料问题 单击“新建工单”。 图1 新建工单 问题描述:需包含申请资质的主体单位名称、域名或
如何获取“接入商资质材料” 在申请经营性备案时,可能需要您提供接入商资质材料。如需获取,请提交工单申请。备案专员在完成身份审核后,将以邮件形式反馈给您。工单提交的要求如下: 选择问题类型:备案资料问题 单击“新建工单”。 图1 新建工单 问题描述:需包含申请资质的主体单位名称、域名或
网站标明备案号 按照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),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开通时,网站在首页底部中间位置放置备案号,并按要求链接至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,供公众查询核对。如果未在网站底部添加备案号及工信部网站链接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