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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网站内容涉及行业或企业内容,请勿选择为个人性质备案,需选择为单位性质备案,即主办单位性质选择为企业等单位性质,并需上传单位证件。 若网站内容涉及需前置审批行业的内容,请先到相关批复单位办理前置审批文件,并在备案信息中输入审批号和上传审批文件。 父主题: 备案审核驳回FAQ
CP备案申请,需要按照江苏省ICP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新要求执行:签署《ICP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告知书》及《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》,并上传诵读《ICP备案信息真实性承诺书》的视频。 父主题: 江苏省ICP备案真实性核验工作新要求
江西管局要求 企业用户 主体信息 1.主体负责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。 2.主体负责人身份证大于等于65周岁,需要上传手持身份证核验照(所有备案类型)不支持原件扫描件。证件清晰度要求高,身份证边框需完整露出,身份证如是彩色扫描件色彩需和身份证色彩保持一致。 2.江西省内所有党政机关、
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后,您的企业证件更换为新的三证合一之后的证件,证件号码发生变更。 整改建议: 请参考变更备案,填写新的主体信息并上传最新的营业执照,确保备案主体证件号码与主体证件中证件号码一致。 父主题: 主体信息不准确
西藏管局要求 企业用户 主体信息 主体负责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。 负责人需年满18周岁。 经营范围涉及宗教的,必须上传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》,且必须在系统勾选“宗教”。 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不得与应急号码重复,暂无归属地要求。 网站信息 域名所有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一致。 网站名称必须与主办单位名称性质相符。
新疆管局要求 企业用户 主体信息 主体负责人必须是法人,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不是法人需要上传授权书。 负责人证件号码、联系方式不能为其他主体备案过。 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不得与应急号码重复,暂无归属地要求,手机号可以不用是当地的,但是要是本人使用,并且是公司员工,网信办要可以找到这个人(最好备注一下原因)。
”。 主体负责人可以不是法人提供主体授权书(主体负责人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);主体负责人是法人,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不是法人上传网站负责人授权书。 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不得与应急号码重复,归属地要求安徽省内,手机号是外地的,要备注清楚原因,管局会电话核实情况。 网站信息
上海管局要求 企业用户 主体信息 负责人需年满十八周岁。 主体负责人必须是法人,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不是法人时,需要上传法人授权书。 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不得与应急号码重复,不可填写座机号码,无归属地要求。 网站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,需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授权书。
APP负责人证件已过期。 可能原因: 出现此情况,可能是由于APP负责人身份证已过期。 整改建议: 请参考变更备案,填写新的APP负责人信息并上传最新的APP负责人身份证,确保身份证在有效期内。 父主题: APP信息
甘肃管局要求 企业用户 主体信息 负责人需年满18周岁。 主体负责人需为法定代表人,如非法定代表人需上传法人授权书,并在备案信息中备注说明。 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不得与应急号码重复,暂无归属地要求。 网站信息 域名所有人需与主办单位名称一致。 域名有效期需大于3个月。 互联网信息服
填写网站信息,然后将页面滑动至最下方,单击“保存并继续添加网站”。 图1 保存并继续添加网站 继续添加网站域名信息,添加完成后,单击“下一步,上传资料”。 操作方法二: 如果订单已经提交初审,可以先“撤销订单-查看备案信息-互联信息-继续添加互联网信息” 图2 继续添加互联网信息 网
同一个主体下的其他账号能否用于备案其他主体的域名? 可以,华为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与备案主体信息可以不一致,一个主体可以有多个账号。 父主题: 账号与实名认证FAQ
内容与主办单位名称是否相符,包括域名所有人等所有信息,如有不一致之处就会驳回。 证件住所、通信地址符合当前管局规则即可。 青海管局要求必须上传完整五图信息(主体单位证件、主体负责人证件、真实性核验单、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证件、互联网信息服务负责人真实性核验照片),因此只能提交“变更备案”。
个人变更为企业的,个人主体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允许变更,其他情况不允许。 单位变更,证件号码不变的,可以做变更。联系已备案接入商直接变更为新主办单位名称,同时需要上传工商出具的更名函。 河南支持网站迁移。 空壳主体须注销后才能备案。 正在接入的网站也必须正常开放。只要是取得了备案号的网站都必须正常对外开放"并且添加超链接。
如何获取“接入商资质材料” 在申请经营性备案时,可能需要您提供接入商资质材料。如需获取,请提交工单申请。备案专员在完成身份审核后,将以邮件形式反馈给您。工单提交的要求如下: 选择问题类型:备案资料问题 单击“新建工单”。 图1 新建工单 问题描述:需包含申请资质的主体单位名称、域
网站标明备案号 按照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),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站开通时,网站在首页底部中间位置放置备案号,并按要求链接至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://beian.miit.gov.cn,供公众查询核对。如果未在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