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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修改备案申请/资料 - ICP备案

    初审驳回/管局驳回的备案订单 如需修改订单中填写的备案信息、资料,请参见本节内容。 管局审核中的备案订单 不支持撤销、修改。 已备案成功并获取备案号的网站 如需更改服务器IP地址、修改应急电话、更新营业执照地址等,请参见变更备案,修改备案信息。 订单状态为“待完善备案信息”/“初审驳回” 登录华为云APP,

  • 步骤五:ICP备案进度及结果查询 - ICP备案

    管局审核通过后,审核信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同步到华为云备案管理系统,若您备案的为网站,在此期间,您可以设置域名解析。 设置域名解析,将您的域名指向华为云服务器并开通网站访问。 域名解析设置,请参见启用解析 使用华为云DNS服务的域名可以通过“启用解析”设置域名解析。 使用非华为云DNS服务解析

  • APP特征信息及其获取方式 - ICP备案

    式填写)。 获取APP特征信息(安卓应用) 包名、公钥及签名MD5值可通过多种安卓开发工具获得,本文以JadxGUI获取为例。 1. 工具下载。下载JadxGUI工具,下载安装完成后,使用此工具打开apk包。 2. 获取包名。在资源文件下的AndroidManifest.xml文件中找到package属性对应信息。

  • 备案状态 - ICP备案

    请根据管局驳回意见修改备案信息、资料,并重新提交初审。备案专员初审通过后,会再次将备案提交至管局。 相关链接:管局退回FAQ。 已备案 表示已备案成功并获取备案号。 如需更改服务器IP地址、修改应急电话、更新营业执照地址等,请参见变更备案,修改备案信息。

  • 怎样了解备案进度 - ICP备案

    请根据管局驳回意见修改备案信息、资料,并重新提交初审。备案专员初审通过后,会再次将备案提交至管局。 相关链接:管局退回FAQ。 已备案 表示已备案成功并获取备案号。 如需更改服务器IP地址、修改应急电话、更新营业执照地址等,请参见变更备案,修改备案信息。 关注手机短信或邮件:在您提交备案初审后的关键处理环节,华为云备

  • APP备案前准备及注意事项 - ICP备案

    申请上架,或历史下架的APP需重新申请上架,需先完成APP备案后APP才可正常使用,并申请应用上架。 APP备案前准备 已确定主体、华为云服务器、APP名称、APP图标、域名等。 准备好备案主体证件材料(原件拍照/扫描)彩色电子版(电子版证件资料要求)。 企业: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

  • 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 - ICP备案

    一次只能注销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,不支持批量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操作。待审核通过后,再提交下一个注销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。 请注意如您购买的是ECS,如已备案5个域名或APP,注销后将无法重复继续使用(备案服务器仅支持一次性备案,注销后无法重复使用)。 操作步骤 PC端操作步骤 登录华为云备案系统。 图1 登录备案系统

  • 注销主体 - ICP备案

    为云备案过的,请联系原接入商或对应省通信管理局。 注销一旦成功则不可逆,请慎重选择。 请注意如您购买的是ECS,如已备案5个域名或APP,注销后将无法重复继续使用(备案服务器仅支持一次性备案,注销后无法重复使用)。 操作步骤 PC端操作步骤 登录华为云备案系统。 图1 登录备案系统

  • APP备案服务内容目录 - ICP备案

    APP备案服务内容目录 APP备案服务内容目录如下: 分类 子项 生活服务 生活缴费、招聘、工具、家政、婚庆、房地产、母婴、共享服务、丽人、洗浴保健、宠物、法律咨询、公正、电子认证、拍卖、专利/商标代理、亲子/司法鉴定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税务师事务所、公共印章刻制、公司转让信息服务、

  • 华为云会议视频核验指导 - ICP备案

    视频核验或视频核验未通过,订单将无法通过备案初审,同一单位两次核验(无论是否通过)间隔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。 华为云会议使用流程 本次核验工具为 华为云会议,PC端/手机端下载安装华为云会议 下载地址如下,请用PC/手机扫描下载并安装: PC下载链接:https://www.huaweicloud

  • 为什么提示“备案授权码无效” - ICP备案

    处理方法1:请重新购买包周期的ECS,并生成新的备案授权码使用。 处理方法2:更换备案授权码绑定的ECS资源,继续使用原备案授权码。 单击“操作”列下的“更改云服务”。 图1 更改云服务 选择其他可用的ECS。 如果没有可用资源,请重新购买包周期的ECS。 图2 更换ECS资源 父主题: 备案资源FAQ

  • 前置审批行业类别及批复单位 - ICP备案

    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》 各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、应用程序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客、公众账号、即时通信工具、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,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,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