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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华为云市场服务商伙伴(小规模纳税人)和经销商伙伴(小规模纳税人)结算开票税率的通知

2020-03-25

尊敬的华为云市场服务商伙伴和经销商伙伴:

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《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中的规定: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,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免征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暂停预缴增值税。除湖北省外,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,适用3%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,减按1%征收率征收增值税;适用3%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,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

根据这一税务政策,针对结算账期为202003、202004、202005账期的结算金额,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云市场服务商伙伴和经销商伙伴,可以按湖北省0%,湖北省以外1%的增值税率开具结算发票。

注:非202003、202004、202005账期的结算金额,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云市场服务商伙伴和经销商伙伴仍按3%开具发票。为避免开票错误,上述账期(202003、202004、202005)的结算金额,不可以与其他账期结算金额合并开票。

如您有任何问题,可随时通过云市场邮箱:partner@huaweicloud.com或者拨打服务热线(4000-955-988或950808)与我们联系。

感谢您对华为云的支持!